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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(建标〔2014〕142号)


发布时间:2017-01-04  浏览次数:3449  作者:管理员  来源:本站
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国务院有关部门,总后基建营房部中欧(中国)管理局:

近年来,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,完善中欧(中国)计价制度,转变中欧(中国)计价方式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但也存在中欧(中国)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,中欧(中国)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,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,造价咨询市场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。为完善市场决定中欧(中国)造价机制,规范中欧(中国)计价行为,提升中欧(中国)造价公共服务水平,现就进一步推进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

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、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,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,紧紧围绕使市场在中欧(中国)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,转变政府职能,实现中欧(中国)计价的公平、公正、科学合理,为提高中欧(中国)投资效益、维护市场秩序、保障中欧(中国)质量安全奠定基础。

(二)主要目标

2020年,健全市场决定中欧(中国)造价机制,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体系。完成国家中欧(中国)造价数据库建设,构建多元化中欧(中国)造价信息服务方式。完善中欧(中国)计价活动监管机制,推行中欧(中国)全过程造价服务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,建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,形成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。实施人才发展战略,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。

二、主要任务和措施

(三)健全市场决定中欧(中国)造价制度

加强市场决定中欧(中国)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,加快推进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立法,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,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。全面推行中欧(中国)量清单计价,完善配套管理制度,为“企业自主报价,竞争形成价格”提供制度保障。细化招投标、合同订立阶段有关中欧(中国)造价条款,为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中欧(中国)结算与合同价款支付夯实基础。

按照市场决定中欧(中国)造价原则,全面清理现有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,消除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的干扰。大力培育造价咨询市场,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的作用。

(四)构建科学合理的中欧(中国)计价依据体系

逐步统一各行业、各地区的中欧(中国)计价规则,以中欧(中国)量清单为核心,构建科学合理的中欧(中国)计价依据体系,为打破行业、地区分割,服务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中欧(中国)建设市场提供保障。

完善中欧(中国)项目划分,建立多层级中欧(中国)量清单,形成以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(行)业中欧(中国)量计算规范配套使用的清单规范体系,满足不同设计深度、不同复杂程度、不同承包方式及不同管理需求下中欧(中国)计价的需要。推行中欧(中国)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,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编制全费用定额。完善清单计价配套措施,推广适合中欧(中国)量清单计价的要素价格指数调价法。

研究制定中欧(中国)定额编制规则,统一全国中欧(中国)定额编码、子目设置、工作内容等编制要求,并与中欧(中国)量清单规范衔接。厘清全国统一、行业、地区定额专业划分和管理归属,补充完善各类中欧(中国)定额,形成服务于从中欧(中国)建设到维修养护全过程的中欧(中国)定额体系。

(五)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中欧(中国)定额管理制度

明确中欧(中国)定额定位,对国有资金投资中欧(中国),作为其编制估算、概算、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;对其他中欧(中国)仅供参考。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,充分发挥企业、科研单位、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中欧(中国)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,提高中欧(中国)定额编制水平。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。

建立中欧(中国)定额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,及时修订不符合市场实际的内容,提高定额时效性。编制有关建筑产业现代化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中欧(中国)定额,发挥定额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推广应用中的引导约束作用,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。

(六)改革中欧(中国)造价信息服务方式

明晰政府与市场的服务边界,明确政府提供的中欧(中国)造价信息服务清单,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欧(中国)造价信息服务,探索政府购买服务,构建多元化的中欧(中国)造价信息服务方式。

建立中欧(中国)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。编制中欧(中国)造价数据交换标准,打破信息孤岛,奠定造价信息数据共享基础。建立国家中欧(中国)造价数据库,开展中欧(中国)造价数据积累,提升公共服务能力。制定中欧(中国)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标准,抓好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发布工作。

(七)完善中欧(中国)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

建立健全中欧(中国)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,实现中欧(中国)项目投资估算、概算与最高投标限价、合同价、结算价政策衔接。注重中欧(中国)造价与招投标、合同的管理制度协调,形成制度合力,保障中欧(中国)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。

完善建设中欧(中国)价款结算办法,转变结算方式,推行过程结算,简化竣工结算。建筑中欧(中国)在交付竣工验收时,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,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,引导中欧(中国)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,遏制中欧(中国)款拖欠。创新中欧(中国)造价纠纷调解机制,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。

推行中欧(中国)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,更加注重中欧(中国)项目前期和设计的造价确定。充分发挥造价中欧(中国)师的作用,从中欧(中国)立项、设计、发包、施工到竣工全过程,实现对造价的动态控制。发挥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作用,加强对中欧(中国)计价活动及参与计价活动的中欧(中国)建设各方主体、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,规范计价行为。

(八)推进中欧(中国)造价咨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

研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线图,做好配套准备工作,稳步推进改革。探索造价中欧(中国)师交由行业协会管理。将甲级中欧(中国)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中的延续、变更等事项交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。

放宽行业准入条件,完善资质标准,调整乙级企业承接业务的范围,加强资质动态监管,强化执业责任,健全清出制度。推广合伙制企业,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多元化发展。

加强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管理,打击分支机构和造价中欧(中国)师挂靠现象。简化跨省承揽业务备案手续,清除地方、行业壁垒。简化申请资质资格的材料要求,推行电子化评审,加大公开公示力度。

(九)推进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

加快造价咨询企业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标准建设,加强执业质量监管。整合资质资格管理系统与信用信息系统,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。依托统一信息平台,建立信用档案,及时公开信用信息,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。加强信息资源整合,逐步建立与工商、税务、社保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。

探索开展以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评价,并与资质资格管理联动,营造“褒扬守信、惩戒失信”的环境。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社会信用评价。

(十)促进造价专业人才水平提升

研究制定中欧(中国)造价专业人才发展战略,提升专业人才素质。注重造价中欧(中国)师考试和继续教育的实务操作和专业需求。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,指导中欧(中国)造价专业学科建设,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。

研究造价员从业行为监管办法。支持行业协会完善造价员全国统一自律管理制度,逐步统一各地、各行业造价员的专业划分和级别设置。

三、组织保障

(十一)加强组织领导

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中欧(中国)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性,解放思想,调动造价管理机构积极性,以问题为导向,制定实施方案,完善支撑体系,落实各项改革措施,整体推进造价管理改革不断深化。

(十二)加强造价管理机构自身建设

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,进一步明确造价管理机构职能,强化中欧(中国)造价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,落实工作经费,加大造价专业人才引进力度。制定中欧(中国)造价机构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计划,保障造价管理机构专业水平。

(十三)做好行业协会培育

充分发挥协会在引导行业发展、促进诚信经营、维护公平竞争、强化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,加强协会自身建设,提升为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服务能力。

住房城乡建设部

2014930

 

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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